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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7日 09:35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学校各部门:

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并报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学校本年度将对在职在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本次调整工作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20171月起执行,从20177月起,在职工个人的政策性工资中按调整后的新标准代扣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2.基数调整前后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差额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为此,20171-6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调增部分将从职工个人的政策性工资中另行补扣。

3.为避免对教职工的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我处将采取分次补扣的办法,具体为:1-3月的调增额从职工个人7月份的政策性工资中补扣,4-6月的调增额从职工个人8月份的政策性工资中补扣。

4.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经咨询主管税务局,经批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内的部分,允许还原到所属月份工资中进行税前扣除。为用好该项政策,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利益,我处根据补扣当月的工资发放、原代扣住房公积金及本次调整补扣等情况进行了重新计税,并在补扣的同时,将因调整可税前抵扣数而在1-6月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退还职工本人。

请各部门及时将上述调整事项告知本部门职工,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教职工予以理解和支持。对此次住房公积金调整事项若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联系人:袁启义

联系电话:0871-65198178

手机:15808717257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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