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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营改增”后使用地税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0日 16:15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学校各部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年第192号)的规定,自201651日起,国家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地税发票,2016430之前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2016630

经咨询我校的主管税局,对上述政策的具体执行要求为:作为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地税发票,使用截止日期为2016630,即自201671日起,地税发票将不能再作为财务报销的原始凭证使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同时不影响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所发生费用的报销,凡属2016630日前发生费用并取得的发票为地税发票的,务必于2016630以前到我处办理完毕财务报销手续。逾期未完成财务报销手续的,凡属使用地税发票报销费用或冲销借款的,我处将按规定不再受理相关报销业务。

请各部门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到本部门全体人员及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处联系(联系电话65918177)。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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