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营改增”后使用地税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0日 16:15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中大
学校各部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年第192号)的规定,自
经咨询我校的主管税局,对上述政策的具体执行要求为:作为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地税发票,使用截止日期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同时不影响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所发生费用的报销,凡属
请各部门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到本部门全体人员及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处联系(联系电话65918177)。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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