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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识破非法集资陷阱 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5日 13:48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为向广大师生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金融知识,我处收集了部分非法集资典型案件,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引导广大师生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典型案件案情简介

          

            案例一:陕西益万家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4 9 , 张某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 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购销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益万家公司, 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益万家公司采用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 对外大肆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 即公司与加盟商签约, 约定公司会员到加盟商家消费, 加盟商按消费额的一定比例向益万家公司返还佣金; 公司根据会员消费积分情况, 将收取加盟商佣金的40%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消费会员。但张某在实际经营中, 并未按照“消费积分奖励”模式运作公司, 而是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 即益万家公司会员在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 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一元一分), 并按积分情况对会员进行奖励。200 分为一个兑奖权, 兑奖权越多, 得奖励款越多。益万家公司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 大肆对外宣传益万家公司“消费积分奖励”经营模式, 但实际上是继续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进行集资。自2004 9 月至2005 12 , 郝某某、蒋某某及张某以益万家公司的名义共向3.5 万余名会员累计非法集资8600 余万元, 案发时尚有4770 余万元未能返还。

2005 1 23 , 某银行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 称郝某某的两个账户异常交易, 截至2004 12 22 , 共进账5000 余笔, 累计金额1.4 亿余元,涉嫌犯罪。西安警方经过缜密调查, 查明了这起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大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郝某某、蒋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报注册公司, 在一无资金, 二无任何合法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下, 以“消费积分”为幌子,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采取“现金积分”方法进行集资诈骗, 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郝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处罚金20 万元; 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15 万元。其他同案人也分别以集资诈骗罪、窝藏赃物罪获刑。郝某某等人不服判决, 提起上诉。2008 8 1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例二:山东一大学老师凭教师身份非法集资1500万元

2011823,潍坊某专科院校教师吴晶(化名)在与北京公司签订合同后,在潍坊沃尔玛超市二楼开设1022号店,以代理磁疗被的名义发展会员进行非法集资。会员每购买一床磁疗被算做一单投资,每单投资的价格为5500元,公司一个月后返还3000元,第二个月继续返还3000元,并从中扣除50元的税费。如果会员不要磁疗被,还可以额外返还450元。两个月的时间,5500元转眼就变成了6400元,将近20%的回报率。

周期短、回报高,加上吴晶的个人身份,很多人对这家店的投资深信不疑,这样吴晶顺利地发展了20多名会员。这些会员在经过小额投资尝试之后,开始大量的投钱,吴晶很快吸引到高达1500多万的投资,其中,吴晶通过每单提成90元,获利10万余元,同时,她自己投资购单也赚了50多万。

201111月份,北京总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整个网络一下子崩盘,吴晶开设的这家分店也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之前的投资回报,正是用后来者投资的钱顶上,拆东墙补西墙,窟窿越来越大,最终20多名会员一共800多万元钱已经无法返还。20111222,奎文公安分局接到20多个市民报警,在查实案件情况后,2012613,奎文经侦大队的民警将吴晶抓获归案。据吴晶交代,公司当时宣传有24项专利,以这种方式聚拢资金,之后再搞别的投资。

 

案例三:浙江丽水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张某某曾担任过位于丽水市区并相对富裕的灯塔村党总支书记, 是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长, 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在2002年至20064月期间, 张某某凭借其身上的光环,以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名义, 以借款、入股的形式, 按月息15%~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红, 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金某某及公司经理叶某某, 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3.35亿元, 至案发时仅偿还了842万元。
  
 2006年4月10, 叶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持续时间长达三年多的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浮出水面,张某某夫妻相继被丽水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7618,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案犯叶某某、金某某也受到相应的惩处。

案例四:安徽兴邦科技集资案

1998年—2008年间,吴尚澧等人以机构较为健全、规模庞大的兴邦公司为依托,以经营投资、产品销售等合法形式为“幌子”,以高利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从养殖业、种植业不断向房地产等行业渗透,涉及全国27个省、区、市4万余名受害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37亿多元,并造成24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首犯吴尚澧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 

二、案件凸显非法集资的特征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活动 

 三、非法集资案件透射的惯用诈骗手段 

手段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高额回报。承诺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手段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回购与转让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手段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手段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期货交易、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典当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2.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4.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合同、传销或秘密串联等形式非法集资。 

  五、非法集资相关政策法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并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1998 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 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结束语

参与非法集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谁也不能例外。希望广大师生擦亮自己的眼睛, 认清骗子的本质,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理性投资,合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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